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5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将很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救助整合在一起,形成较为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并首次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目前已基本构建起“制度性救助+专项性救助+应急性救助+配套性救助”的社会救助网络体系,下一步将根据《办法》,做好新老救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提升救助的整体效能。
“8+1”让救助更系统
3700多万元用于救助
《办法》具体规定了很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同时,还首次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务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与社会福利处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市不断探索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构建了“制度性救助+专项性救助+应急性救助+配套性救助”社会救助网络体系,即以城乡低保、五保(“三无”)、低保边缘救助、重残救助等制度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救助等专项性救助为重点,以灾害救济、临时救济等应急性救济为辅助,以政策减免、节日慰问、司法援助、就业援助等配套性救助为补充。截至3月底,我市有17051户、27987人纳入城乡很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城市“三无”集中供养率达到98%以上。仅2144人纳入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保障,26119人次享受医疗救助,7088人次享受临时生活救助。全市用于各类困难对象的救助资金为3723.91万元。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具体内容,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这名负责人说,以前的各项救助呈现的是“单打独斗”的局面,《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原先救助制度“碎片化”的问题,将8个方面的救助纳入一部行政法规,形成了较为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必将进一步提升救助的整体效能。
违反《办法》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明确了违反《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一方面,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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